(2016)赣098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海桉与廖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桉,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余海桉,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廖武,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余海桉与廖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廖武归还余海桉货款23.8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81元,保全费2020元,由廖武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廖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4.56万元及利息。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2执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24.56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