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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福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福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102号罪犯周福生,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福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周福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福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周福生缴纳罚金一万零六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福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福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