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兰与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392845X0。法定代表人:叶春芽,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兰与被执行人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渝津劳人仲案字[2016]第13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张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按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宗土地(有查封、有抵押)。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17日,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兰,申请执行人张兰告知本院,称现双方已自行协商好还款事宜,请求法院暂不查封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特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再恢复执行。截止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鹏瑞标准件有限公司尚欠张兰赔偿款110440.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712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刘传颂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