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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莫明江.木合塔尔与陈家阔,苏永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明江·木合塔尔,陈家阔,苏永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明江·木合塔尔。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拉法特,新疆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永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伟,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上诉人莫明江·木合塔尔与被上诉人陈家阔、苏永侠之间的返还原物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明江·木合塔尔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明江·木合塔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明江·木合塔尔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莫明江·木合塔尔已交),减半收取35元由莫明江·木合塔尔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给莫明江·木合塔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再比不拉·加马力审判员 阿斯娅 · 毛拉克审判员 哈帕尔 · 买买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里木 · 乌拉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