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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052胡博与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博,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052号原告:胡博,男,198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铁云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怡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博与被告淮安市白云锦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经预交5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博负担。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