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1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和平与被告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和平,刘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12民初79号原告彭和平,男。被告刘美华,女。原告彭和平与被告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彭和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美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和平撤回对被告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计563.5元,由原告彭和平负担。审判员 阳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智芳核对人:瞿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