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军委与黄立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刑初14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立平,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本案于2016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6)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黄立平与其朋友候红恺(另案处理)等三人在新市区二宫体育馆附近搭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新ATl217出租车到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和平桥,当车行驶至新市区河北路与四平路交叉路口时,候红恺要在车内吸烟被李某制止,后候红恺要求下车,黄立平与另一女子下车后,候红恺与李某因找零钱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黄立平与候红恺一起对李某进行殴打,致其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眶爆裂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黄立平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候红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马某1、马某2、阳某的证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乌公天刑(法活)字[2016]03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黄立平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立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立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立平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80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量刑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立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鸿 宾人民陪审员 尉 慧 燕人民陪审员 买买提·热吉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