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满好酒店与武银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满好酒店,武银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满好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路*******号。经营者:王月芳,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燕,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银强,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满好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武银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山镇满好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昆山市××山镇满好酒店与武银强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武银强系与案外人王志峰形成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被上诉人武银强辩称,请求法院驳回昆山市××山镇满好酒店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昆山市××山镇满好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与武银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武银强经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承包人厨师长王志峰招聘至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处从事厨房切配工作,武银强的工资由厨师长支付。2016年4月23日9时01分武银强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嗣后,武银强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裁决:确认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与武银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一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认为武银强与承包人王志峰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关系,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与武银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武银强则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否认王志峰承包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厨房之事实。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将厨房承包给他人经营,厨房为××玉山镇满好酒楼主营业务范围,厨房承包实质上属劳务承包,该劳务属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主营业务。承包人承包期间,招用武银强从事劳动。武银强认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而受伤,因申报工伤(工伤赔偿)而要求确认与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与承包人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确立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平等交换关系并无从属关系,而武银强是由承包人雇用和管理的,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并未参与。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认定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与武银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与武银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昆山市××山镇满好酒店负担。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将其厨房承包给厨师长王志峰经营,实质上属劳务承包,而该劳务属于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的主营业务。武银强经王志峰招聘至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厨房工作,系在为××玉山镇满好酒楼的主营业务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确认武银强与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昆山市××山镇满好酒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满好酒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