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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永培诉被告熊茜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培,熊茜,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64号原告周永培(反诉被告),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蔡军,四川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熊茜(反诉原告),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罗学德、颜蒙,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万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春丽、叶宇航,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永培诉被告(反诉原告)熊茜、第三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本反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周永培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熊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周永培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熊茜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永培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熊茜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355元,减半收取26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永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熊茜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余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