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终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邓绪清与杨敏、邵进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敏,邓绪清,邵进锋,徐军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男,汉族,1969年5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叶盛,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绪清,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耀,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邵进锋,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审被告:徐军成,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上诉人杨敏因与被上诉人邓绪清,原审被告邵进锋、徐军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对本案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上诉人杨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力审判员 杨 迪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