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齐广智与伊秀敏、刘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广智,伊秀敏,刘晓东,安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812号原告:齐广智,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英,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秀敏,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晓东,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锦山三中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安爱平,男,50岁,汉族,三中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广智与被告伊秀敏、刘晓东、安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广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广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