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4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玉平、黄才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黄才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住安徽省潜山县,常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黄才宝,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潜山县苗圃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黄才宝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才宝所有(户名为黄邓君,系黄才宝之子)存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湖支行(卡号为62×××68)的存款人民币5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