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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舒通琴与王定连,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通琴,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王定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70号申请人:舒通琴,女,汉族,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9号(重庆高科财富园三号A栋9楼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9057J。法定代表人:王定连。被申请人:王定连,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申请人舒通琴与被申请人重庆鑫贯投资有限公司、王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7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舒通琴���赖远明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路X号X栋X的房屋、担保人余玲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X路X号X幢X号的房屋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舒能琴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