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曹旭申请执行安塞县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安塞区县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曹旭,男,汉族,1973年2月5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惠泽园小区8号楼6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安塞区县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地址:,住延安市安塞区城北。法定代表人余文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旭与被执行人安塞县建筑工程施工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晓 峰审 判 员 刘 增 兵代理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吴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