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连荣申请执行赵明超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荣,赵明超,袁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明超,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桂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明超、袁桂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明超、袁桂霞所有的财产、银行存款采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拍卖、变卖、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军伟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