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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连荣申请执行赵明超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荣,赵明超,袁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张连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明超,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桂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2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明超、袁桂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明超、袁桂霞所有的财产、银行存款采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拍卖、变卖、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军伟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