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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6.806胡某某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乔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偿还欠款46500元。现被执行人乔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