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与朱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朱宁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808号原告: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一五二团南庄村56号。法定代表人:杨伟群,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公司员工。被告:朱宁峰,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元,送达费90元,合计294元(原告石河子王瑞门窗加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