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6339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过潇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过潇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339号原告: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中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李奕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偕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千里,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潇龙,男,1993年10月12日生,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过玉春(系过潇龙父亲),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过潇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彬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