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书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书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薛书岳,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书岳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薛书岳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书岳在高唐骨科医院的股权109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