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周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周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周义军,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海滨新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义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周义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茂 弟审 判 员 吴 根 华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来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