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2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秋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205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兴港大道51号。负责人:李春儒,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丹,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李秋玲,女,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李秋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桂0602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查封李秋玲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木头滩长岛丽江花园15幢1-101号房产(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李秋玲保全措施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系财产保全申请人,其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秋玲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木头滩长岛丽江花园15幢1-1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14.0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娟人民陪审员 苏丕雄人民陪审员 韦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富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