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程与凤凰县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程,凤凰县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743号原告:杨程,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国平,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凰县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江北西路客运总站商住楼B栋208室。法定代表人:周玉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学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程与被告凤凰县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杨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程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程负担。审 判 长 李小雷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