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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玉江与侯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江,侯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3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玉江,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玉安,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同兴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上诉人陈玉江因与被上诉人侯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6)内058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玉江以己方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玉江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即6700元,由上诉人陈玉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雁北审判员  石 莹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