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玉江与侯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江,侯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3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玉江,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玉安,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同兴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通辽市。上诉人陈玉江因与被上诉人侯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6)内058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玉江以己方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玉江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即6700元,由上诉人陈玉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雁北审判员 石 莹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