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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江陶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1016号被执行人:李江陶,男,住五通桥区蔡金镇。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5日生效,其第一项内容为:被告人李江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江陶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江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江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