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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骆刚、杜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刚,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骆刚,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被执行人杜新,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骆刚与被执行人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新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