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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锡忠、刘满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锡忠,刘满娥,马羊彬,汤玉兵,陶先红,马银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财保1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程锡忠,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刘满娥,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申请人程锡忠妻子。被申请人:马羊彬,1976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汤玉兵,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申请人马羊彬妻子。被申请人:陶先红,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马银新,1973年1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申请人陶先红妻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程锡忠、刘满娥、马羊彬、汤玉兵、陶先红、马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1721财保1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程锡忠、刘满娥、马羊彬、汤玉兵、陶先红、马银新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4282.19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或应得收益,期限两年。现因被申请人在庭外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程锡忠、刘满娥、马羊彬、汤玉兵、陶先红、马银新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锡忠、刘满娥、马羊彬、汤玉兵、陶先红、马银新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4282.19元的冻结或对其等额价值财产或应得收益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863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