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县某乡卫生院诉被告徐某、某县某乡医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某乡卫生院,徐某某,某某县某乡医院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604号原告某县某乡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被告某某县某乡医院。负责人常某某,系该院院长。原告某县某乡卫生院诉被告徐某、某县某乡医院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县某乡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学富审 判 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李穆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