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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430无锡市华焱金属制品厂与无锡美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华焱金属制品厂,无锡美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焱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金锡民营经济区A区**号(重欣钢丝厂内)。法定代表人:华炳焱,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凌云,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美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工业集中区芙蓉一路东100号。法定代表人:朱巾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焱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无锡美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焱金属制品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焱金属制品厂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华焱金属制品厂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