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风义与高奋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风义,高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马风义,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高奋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风义与高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高奋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奋军外出,在本院涉案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