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顾某与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273号原告:顾某,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陇南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蔺某,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顾某诉被告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蔺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长女蔺雪琪由原告抚养;3.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2层10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农历11月,我与被告举行了传统婚礼,2010年1月15日原、被告在哈达铺镇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5日生一女孩,取名叫蔺雪琪,2012年10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蔺文凯。由于是包办婚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近年来双方矛盾升级,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农历正月初三发生矛盾后,原告于次日离家在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被告蔺某辩称,2009年农历11月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不错,只是2016年正月我与原告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才回了娘家,至于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我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及被告有家庭暴力的情形,由于原告方未提交相应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七年,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今后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琐事,加强彼此间沟通与理解,相互信任和尊重,互谅互让,平心静气的解决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江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