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连明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连明,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2014年2月10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5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8日决定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2017年2月14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于同年2月24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连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甜甜出庭,指控:2017年2月1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云峰家园10幢3单元602室被告人高连明住处,从其家中卧室电脑桌下手包内查获共计净重2.1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包、共计净重9.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连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连明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高连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连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连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