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兴仁县凯瑞汽车修理厂,邓成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946号原告: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地址:兴仁县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真武山社区南环路。法人代表:黄勇。委托代理人陈厚文,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仁县城东新区振兴大道中段。负责人:徐晶晶,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仁县城东新区振兴大道中段。负责人:许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贵林,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兴仁县凯瑞汽车修理厂。地址: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师范路交警队附近。负责人:杨滔,男,系该修理厂负责人。被告邓成华,男,1979年5月8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兴仁县凯瑞汽车修理厂、邓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支公司、兴仁县凯瑞汽车修理厂、邓成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贵州省兴仁县方圆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查龙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