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桂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华,冯永珍,汪德芳,邓碧清,汪秀琼,王素芳,徐华珍,刘先珍,赵琼华,刘树全,徐东治,刘成德,张焕英,苏华,汪桂琼,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41号申请人:李桂华,女,194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冯永珍,女,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汪德芳,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邓碧清,女,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汪秀琼,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王素芳,女,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徐华珍,女,194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刘先珍,女,194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赵琼华,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刘树全,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徐东治,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刘成德,男,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张焕英,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苏华,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汪桂琼,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徐秋,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人李桂华、冯永珍、汪德芳、邓碧清、汪秀琼、王素芳、徐华珍、刘先珍、赵琼华、刘树全、徐东治、刘成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焕珍、苏华、汪桂琼、徐秋所有的价值10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桂华、冯永珍、汪德芳、邓碧清、汪秀琼、王素芳、徐华珍、刘先珍、赵琼华、刘树全、徐东治、刘成德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焕珍、苏华、汪桂琼、徐秋所有的价值1000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鑫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