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308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织金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维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