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祝纯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纯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纯贞,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广丰县。2006年3月2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5月2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纯卢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悦来出庭,指控:2017年4月11日1时19分许,被告人祝纯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杭州市江干区天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西口200米处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祝纯贞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纯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祝纯贞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祝纯贞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纯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纯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理?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