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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常会彬、杨和安、陈宗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会彬,杨和安,陈宗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48号申请人:常会彬,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申请人:杨和安,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陈宗波,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常会彬、杨和安、陈宗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7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常会彬赔偿申请人杨和安、陈宗波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等共计22万元(已理清)。申请人常会彬的损失自行承担。二、申请人常会彬驾驶的黑M3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3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申请人常会彬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金归申请人常会彬所有,申请人杨和安、陈宗波需配合申请人常会彬理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常会彬、杨和安、陈宗波于2017年4月17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