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151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街居民委员会提取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红江,尹洪生,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街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511、2121号申请执行人尹红江,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尹洪生,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街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尹红江、尹洪生与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街居民委员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街居民委员会在郯城县雨仁置业有限公司有应付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村委的红利(房地产开发利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街居民委员在郯城县雨仁置业有限公司的红利款(房地产开发利润款)20万。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