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卓小伟、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卓小伟,张波,李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862号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梦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小伟,。被告:张波。被告:李红兵。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小伟、张波、李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81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雪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