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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4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云发、陈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发,陈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发,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陈恭,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云发与被执行人陈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恭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吴云发人民币35464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687元和执行费人民币432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陈恭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陈恭名下无其他国土、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陈恭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陈恭不知去向长期不在家,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