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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耿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260号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商务中心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51256N。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瑜,女,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明,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公司员工。被告:冯耿东,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耿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