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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221、2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熊功春、舒英、熊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21、2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功春。被执行人熊功春被执行人舒英被执行人熊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1093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4月1日受理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熊功春、舒英、熊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功春、舒英位于彭州市金彭东路X号附X号(权XXXXXX)、附X号(权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