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斌与童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童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489号原告:徐斌,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童利平,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原告徐斌与被告童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徐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