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秀芝与邰艳生、王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芝,邰艳生,王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245号原告:李秀芝,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邰艳生,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宽海,男,38岁,蒙古族,农民。原告李秀芝与被告邰艳生、王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艳生、王宽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6年1月5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二被告以收粮为由在我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现经我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邰艳生未作答辩。王宽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5日,邰艳生、王宽海向李秀芝借款30000元,并出具金额为30000元的借据一枚,约定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述事实有李秀芝提举的由邰艳生、王宽海于2016年1月5日出具的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秀芝与邰艳生、王宽海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邰艳生、王宽海向李秀芝借款后,未在李秀芝向其主张权利时返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李秀芝主张的利息诉请,因其提举的借据中明确载明利息,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邰艳生、王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返还原告李秀芝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5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邰艳生、王宽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包 永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孙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