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学武、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学武,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相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武,男,l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新区丰收东路周庄。法定代表人:赵学武,该公司经理。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光辉,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相臣,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毋胜利,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学武、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l民初12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学武、焦作市博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二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焦作市辖区,本案债权债务发生在被上诉人刘相臣任武陟县中安木业加工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合同履行地应该××武陟县。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辩称,本案借据可以证明出借人是刘相臣个人,而不是武陟县中安木业加工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学武长期居住在焦作市焦东街道建设路山阳故城南350米,本案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相臣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因此,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琨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