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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建永、曹银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建永,曹银彩,李立强,王士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631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尧县西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国,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士英,该社职工。被告:胡建永,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曹银彩,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李立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王士红,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建永、曹银彩、李立强、王士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