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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毛艳梅与乔万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梅,乔万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790号原告:毛艳梅,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乔万侠,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毛艳梅与被告乔万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艳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万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艳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乔万侠返还宅基地转让款285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3日,乔万侠拟向毛艳梅转让位于新沂市XX街道XX村XX庄X国道西侧的宅基地一块,转让款28500元。乔万侠收到宅基地转让款后,向毛艳梅出具收据一张,并由案外人乔某某签字担保。之后,由于该宅基地存在纠纷,故乔万侠始终未能向毛艳梅交付该宅基地。现毛艳梅提起诉讼,要求乔万侠返还宅基地转让款。乔万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乔万侠将其从朱某某处购买的位于新沂市XX街道XX村XX庄X国道西侧的宅基地一块转让给毛艳梅,价款为28500元。毛艳梅向乔万侠交清了宅基地转让款,乔万侠同时向毛艳梅出具了宅基地转让款收据一张。现毛艳梅提起诉讼要求乔万侠返还宅基地转让款28500元。另查明,毛艳梅户籍所在地为新沂市唐店街道八户村;乔万侠户籍所在地为新沂市北沟街道神山村。本院认为,毛艳梅与乔万侠分别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双方转让的宅基地又属于另外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宅基地转让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宅基地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毛艳梅要求乔万侠返还宅基地转让款28500元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乔万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毛艳梅宅基地转让款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乔万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孙俊峰人民陪审员  何全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妙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