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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程云民、金明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春,程云民,金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春,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被执行人程云民,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伊春区桃园小区。被执行人金明秀,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程云民、金明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香春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程云民、金明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