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程云民、金明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春,程云民,金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香春,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被执行人程云民,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伊春区桃园小区。被执行人金明秀,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程云民、金明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香春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被执行人程云民、金明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忠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