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邢艳丽与马青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艳丽,马青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433号申请执行人:邢艳丽,女,1977年2月7日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马青虎,男,1973年1月28日生,住陇西县。申请执行人邢艳丽与被执行人马青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22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马青虎存款人民币123990元(其中执行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9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