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李长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844号原告: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侠,系总经理。被告:李长民,男,成年人,农民,住公主岭市双龙镇泉眼河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所提供被告住址,未查明被告下落,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公主岭市利国农机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