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卢永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83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永友,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7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永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永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14时30分,被告人卢永友驾驶豫S×××××号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城县黄柏山管理处枣树榜村胡湾组路段时,由于载物超过核定承载量,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路边河里,致车辆乘坐人张道平当场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道平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永友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永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永友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谢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永友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永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却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卢永友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永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林 来源:百度搜索“”